拍賣的基本原則
(一) 公開原則
1.拍賣信息公開發布。
2.拍賣標的公開展示。
3.拍賣活動公開舉行。
(二) 公平原則
1.委托人與拍賣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通常是一種委托代理與被代理的民事關系。
2.凡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并符合競買資格的民事主體,均可平等地參與競買活動,拍賣人必須向所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提供平等的、公開競買的機會。
3.在競買中,對同一應價或報價除法律規定允許某競買人有優先購買權的以外,所有競買人均享有以下最高報價或應價取得拍賣標的的權利。競買人無上、下級之分,無法人、社團、公民等身份之別,《拍賣法》對每一競買人的平等競買資格予以保護。拍賣交易中任何當事人都不得強行要求成交或妨礙、影響其他競買人自由競買。
(三) 公正原則
1.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身份參加本拍賣機構舉辦的拍賣活動,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2.拍賣人不得有不公正對待競買人的行為。
3.拍賣各方當事人之間不得有串通、操作競價的行為。
4.委托人應向拍賣人,同時拍賣人也應向競買人指明或提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瑕疵。
5.委托人不得競買本身所委托的拍賣標的,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四) 誠實的原則
拍賣標的的概念:它俗稱“拍賣品”或者“拍賣物品”,泛指可以通過拍賣方式轉讓的各種財產及財產權利。
拍賣標的的內容:
1.從物品是否具備物質實體形態的角度,劃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
2.從物品可否移動及移動是否影響其價值功用角度,可劃分為動產和不動產。
3.從物品是否可流通及流通范圍的廣度,劃分為允許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拍賣標的的構成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自然屬性方面,拍賣標的性質必須特定。
2.在經濟屬性方面,拍賣標的必須具有交換價值。
3.在法律屬性方面,拍賣標的必須無流通障礙。